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提出指南

为了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有序推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电子受理页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平台提出审查建议,须遵守以下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本页面提出审查建议,应当实名提出,如实填写提出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建议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及建议审查内容、依据等。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可以先通过电子平台提出,同时寄送书面审查建议,审查建议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填写信息不全的,将无法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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